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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四技【整合行銷傳播學程】課程規劃科目表

開設系科 科目名稱 必選修 開設年級 學分 備註
資傳系 傳播理論 必修 2年級上學期 2學分  
  創意文案企劃 必修 3年級上學期 3學分  
  互動腳本製作 選修 2年級上學期 3學分  
  傳播行銷學 選修 3年級上學期 2學分  
  多媒體設計 選修 1年級上學期 2學分  
  基礎攝影 選修 1年級下學期 2學分  
  電腦繪圖 選修 2年級上學期 2學分  
  數位影像處理 選修 2年級下學期 2學分  
行流系 行銷管理 必修 1年級上學期 3學分  
  品牌策略與管理 必修 2年級下學期 2學分  
  整合行銷傳播實作 選修 4年級上學期 2學分  
  行銷企劃實作 選修 3年級下學期 3學分  
  無店舖行銷 選修 3年級下學期 2學分  
  消費者行為 選修 2年級上學期 3學分  
  簡報實務 選修 2年級下學期 2學分  
合計       35學分  

醒吾技術學院整合行銷傳播學程施行細則

95學年度第2學期(96年5月17日)資訊傳播系與行銷與流通管理系聯合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4學年度第2學期(95年6月13日)校課程委員會議提案

一、 本施行細則依據「醒吾技術學院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二、 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一年級(含進修部及進修學院)以上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三、 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應於規定選課期間向資訊傳播系主任或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主任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 本學程課程規劃表,全部課程修畢20學分,方發給學程專長證明。
五、 學生修習學程之課程科目應至少10學分以上為非原系課程。
六、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七、 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八、 凡修滿原系及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經原系及本學程確認後由本校發給學程專長證明。如修完原系應修學分但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
九、 選讀本學程之學生不得因修習學程而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二、四技學生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2學年)。
十、 本學程規劃之課程由資訊傳播系及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之相關系(所)開設。
十一、 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