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本系為貫徹技職教育,技能實作訓練及產學交流,實施校外實習,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順利成為業界之中級幹部人才,特訂定本 實習辦法。 |
| 貳. |
本系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得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並由系主任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執行祕書,處理會務。 |
| 參. |
校外實習方式分「學校分配」及「學生報准實習」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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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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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分配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選定國內外優秀業者,經協商簽約後,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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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報准實習由本系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須提出實習單位申請書,由委員會進行實習單位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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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生亦可選擇自行創業,但須填報完整的創業計畫書,經委員會核准。 |
| 肆. |
參與本計劃之校外實習單位,應提供明確之實習訓練計劃與學生就業後三年(含)以上之職場生涯規劃,以吸引本系優秀學生。 |
| 伍. |
學生校外實習以選修為原則,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實習輔導老師,於修畢三年級課程暑假開始時實施,分為兩階段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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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上學期:自三年級升四年級暑假(該年七月)開始至該年十二月止,實習時數不得低於600小時,每學期期末必須繳交實習心得報告1份,成績合格者實得學分數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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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下學期:上學期末結束後(次年一月份)至該年五月底止,實習時數不得低於450小時,每學期期末必須繳交實習心得報告1份,成績合格者實得學分數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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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週須至少回校一天以修習本系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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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
選修實習課程之學生,其四年級之研究專題的題目建議應與實習工作相關,並取得實習單位主管同意,落實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學習效果。 |
| 柒. |
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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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擇期召開協調會,宣佈管理事項及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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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習期間由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指導與考核,藉以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教育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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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系主任及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實習期間至實習單位拜訪,安排座談會,以了解實習狀況、問題及改進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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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負責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情事,委員會得與學校連繫、集會議定,提前終止實習,並通知學校及監護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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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有關建教合作實習之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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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校外實習場所分發排定後,簽訂實習學生家長同意具結書。實習期間並由業界定期通知學校及學生家長,詳述學生工作及出勤狀況。 |
| (二). |
本系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除辦理學生意外保險外,應於校內辦理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
| 捌. |
學校分配之校外實習遴選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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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遴選國內外深具學生實習價值,願提供具體訓練計劃之實習業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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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本系邀請蒞校參觀及舉行招募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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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本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輔導學生參加實習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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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輔導學生與業者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 |
| 玖. |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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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生實習期滿時,由系辦公室寄發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表給實習單位,並由實習單位填寫考核項目、評語,簽章後逕寄本系。如為採用自行創業之學生,則由負責輔導教師進行成績考核,並應舉辦成果或心得發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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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應於實習期滿前兩週內,撰寫三千字以上的實習報告,送繳系辦公室,由各分組負責教師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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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習評分標準包括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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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習單位之工作評分佔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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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系教師校外實習視導(平時成績)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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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校外實習心得報告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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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工作評分項目按照下列十項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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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計劃能力
(二). 業務技術能力
(三). 學習精神與積極度
(四). 合作與人際關係
(五). 處理偶發事件能力
(六). 負責、認真、守分
(七). 誠實虛心,勇於認錯
(八). 活動能力及勤惰
(九). 守時(含上下班)
(十). 儀容、端莊、禮節、熱忱、謙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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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系校外實習請假獎懲辦法,依原校外實習單位規定辦理。 |
| 壹拾. |
學生實習期間若遭遇困難或其他變更事項,應儘快與系辦公室或負責教師聯絡,如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須中止或變更實習單位者,須在離職前一週告知業者和系辦公室。 |
| 壹拾壹. |
本系學生分發完成後,不可任意更換單位,若實習單位有違反雙方合作契約或不當要求者,得由學生撰寫「更換實習單位事件始末報告書」,以書面提出更換單位之申請,並由訪視老師與實習單位溝通和確認後,於系務會議提出通過後,方可更換;如無法在學期期間確認更換單位時,於系務會議提出通過後,可改以校內實習成績取代校外實習成績,校內實習內容則由系主任指定之。 |
| 壹拾貳. |
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除返校須遵守請假辦法外,若有下列情事者該學期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總學分三分之二者,將予以退學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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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經告知無故離職、工作懈怠或連續犯錯等重大違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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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任何未經報備核准而自行更換單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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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違反各實習單位所制定之出缺勤管理規則與請假辦法規定或表現不佳而導致退訓,無法完成實習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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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一學期實習時數未達600小時以上,第二學期實習時數未達450小時以上者。 |
| 壹拾參. |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若有任何特殊狀況,經輔導老師調查瞭解,並會同實習單位確認,提交系務會議以專案方式處理。經系務會議會通過後,將視情節簽請記過處分,經家長具結同意後,始得繼續實習。 |
| 壹拾肆. |
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表現優異,獲實習單位頒發優秀實習生、留任邀請函或感謝狀等証明文件者,系上除呈報學校記功或嘉獎乙次獎勵,並將獲優質廠商就業機會之優先推薦資格。 |
| 壹拾伍. |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更正補充之。 |
| 壹拾陸.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