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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及科技發展,加強產學合作業務之推動與管理,使本校教師配合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之需要,降低教師教學負荷並提升學合作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廠商支付費用委託本校進行之合作計畫(不含國科會及教育部之研究計畫)。
第三條、 計畫申請及簽約
  一、 本校各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於計畫執行前應填具醒吾技術學院執行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簽後,送研究發展處審查,呈校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簽約事宜。
  合約及計畫書:
   
  1. 合作雙方應訂定合約,參考格式如醒吾技術學院 廠商委託研究(產學合作)合約書
  2. 合約需由校方簽訂;計畫主持人為合約之聯絡人。
  3. 經核定之計畫書,應作為合約之附件。
  4. 請合作單位依合約規定撥付研究經費,並由本校會計單位提供收款收據。
  三、 異常變更:
   
  1. 於必要時,合約內容得經合作雙方之同意加以修改或延長。
  2. 合約內容如有重大修改,或延長期限達一年(含)以上時,應另訂新約或附約。
  3. 計畫作業執行中,若因故(如:延期、經費增減、款項變更、更換主持人、或其他原因)需進行變更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提出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問題反應單書面說明,於簽核後擲送研究發展處辦理變更事宜。
  4. 計畫作業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時(如主持人離職、或其他原因),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若無共同主持人時由該系所主管)提出「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反應單」書面說明,由研究發展處洽請計畫委託單位同意並呈校長核准後辦理解約事宜。
第四條、 經費編列
  一、 本校各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應依所需人事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及學校管理費用等項編列預算。
  二、 計畫之行政管理費編列,請以總經費5%為原則。無法依標準提列管理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簽約前提出簽約單位管理費限制証明,經研發處同意後辦理簽約。
  三、 凡單一的計畫管理費超過5%者,每年五月三十一日為計畫管理費之結算日,由研發處公告後,超出5%之部分,以系所為統籌支用單位,配合學校會計年度結算執行,惟統籌支用之管理費限以支用研究相關之行政業務費,不得支付人事費及購置設備。
第五條、 計畫執行
  一、 因故解約時,剩餘經費之處理,合約有規定者,請依合約辦理;合約無規定者,請與計畫委託單位洽商並簽訂書面處理辦法處理之,並以書面通知本校會計單位,於洽商決定前,非必要支出之費用應即停止。
  二、 主持人擬先行預支未完成領款之經費款項,應填具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反應單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承諾書,於簽核後擲送研究發展處辦理相關事宜。
  三、 如遇合約中規定廠商於結案後才撥付尾款之計畫案,其經費核銷期限,以該筆計畫尾款撥付至學校後三個月為限。除上述情況之計畫案,其經費核銷期限,以計畫結案後二個月為限。
  四、 研究計畫執行中之計畫經費管理、支用、核銷及結案,請依照「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支用、核銷及結案注意要點」辦理。
第六條、 成果報告
  一、 合約中要求須分期提出分期報告者,需如期提出。
  二、 分期報告提出繳交至委託單位時,請填具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分期報告繳交簽收單經委託單位簽收後送交研究發展處存查。
  三、 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成果,得公開展示,或出版,或舉辦座談會、演講會、討論會發表;惟合約定有條件限制者,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四、 計畫結束後,除另有約定外,計畫主持人應依合約規定期限內(合約未規定者以一個月為限)提出合約規定份數之書面成果報告,由計畫主持人逕送計畫委託單位,並擲送影本一份予研究發展處建檔備查。
第七條、 結案
  一、 計畫主持人填寫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結案提報表,經委託單位驗收、呈核後送交研究發展處辦理結案手續。
  二、 計畫執行完畢時,如遇經費尚有結餘,合約有規定者,請依合約辦`理;合約無規定者,計畫剩餘經費將全數納入校務基金統一管理。
三、 如執行計畫中途因故解約,經洽商處理後,剩餘經費毋需歸還合作廠商部份,則視同結案後之剩餘款,應依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減授鐘點
  一、 請申請教師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31日以前填妥醒吾技術學院教師擔任國科會及各項研究計畫主持人減授鐘點申請表提出申請,以利各系科排課及調整時數。由研究發展處彙整並提報校長核示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系科減授下學年(期)鐘點。
  二、 減授鐘點原則
   
  1. 其他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達3萬元(含)以上、6萬元以下者,減授一學期1小時之鐘點;計畫管理費達6萬元(含)以上、9萬元以下者,得申請減授ㄧ學期2小時(或連續二學期各ㄧ1小時)之鐘點(凡國科會及教育部計畫得比照辦理),其餘逐步類推,每位申請教師每學期最多以減授6個鐘點為上限。
  2. 教師請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利各系科排課及調整時數。
  3.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4. 減授鐘點以減授該教師基本鐘點為限,教師超鐘點數仍受校內教務處排課須知或教師超授鐘點辦法原則管制。
第九條、 計畫申請及執行參閱所附醒吾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申請及執行流程表。未載明之規定與注意事項, 依照本校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